论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特殊性
2014-01-15分类号:F321.32
【部门】重庆工商大学法学院
【摘要】国家公权力既是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建构的原动力,也是影响其行使的主要因素之一。与规范意义所有权不同,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取得采用了政治动员和群众运动的非传统方式;集体与组织的话语转换和权利主体与行使主体的虚实转换,使我国集体土地权利主体的支配意志在立法上受到技术性限制,组织中的领导权力对农民成员表决权的行使会产生制约作用;转移处分权的缺失和用途处分权的行使禁区,使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处分权能不完整,进而会削弱其收益权能。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特殊性构成了农村土地权利体系改革的约束条件,如果这一约束条件不变,农村
【关键词】农村集体土地 集体土地所有权 所有权取得 农村集体组织 物权变动 所有权主体支配意志 所有权权能 处分权能 收益权能 规范意义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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