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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与农用地的生态补偿

2016-05-06分类号:F301.3

【作者】吴萍  
【部门】东华理工大学文法学院  东华理工大学江西生态文明建设制度研究中心  
【摘要】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同等入市,实质是改革现有的征地制度和土地增值收益模式,有助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实现,但它的消极影响也显而易见:农用地保护形势更加严峻,城乡利益失衡加剧,粮食安全与生态安全受冲击,传统的农用地保护行政管制手段亟需改进与完善。生态补偿作为一种利益协调机制,通过公平合理配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增值收益,能更好地贯彻环境公平原则,彰显农地的发展权,保障农民共享改革成果,促进生态环境保护、耕地保护、粮食安全等公共利益的实现。农用地的生态补偿宜采用政府补偿为主,市场补偿为辅的模式,补偿标准宜采用机会
【关键词】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农用地  生态补偿  土地增值收益  政府补偿  市场补偿
【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14YJA820028);; 江西省社会科学研究“十二五”规划一般项目(14FX05)
【所属期刊栏目】华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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