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事业单位公司化改革中的产权关系分析
2016-10-10分类号:F299.24
【部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摘要】我国目前关于公用事业的界定以物业小区规划红线为界,规划红线以外的部分属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经费由财政负担;规划红线以内的部分则属于业主共有,建设经费自筹,管理和维护费用自己负担。在公用事业公司化改革中,政府通过特许经营合同授权专业经营单位提供具有经营性或可以市场化的商品或服务,但具有公益性的基础设施的供给义务不能移转。物业小区基础设施是公众社会权实现的物质基础,属于公共服务范畴,其建设费应当统一纳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与城市基础设施相衔接,政府是产权人,是管理与维护的最终责任承担者。经营单位与用户仅为民事
【关键词】物业小区 城市基础设施 公用事业 特许经营合同 产权关系
【基金】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第59批面上资助项目;; 2016年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项目号:16FX064);; 2015年上海市教委科研创新项目(项目号:15ZS059);; 2013年上海高校青年教师培养资助计划项目;; 2012年华东政法大学科研创新项目(项目号:12HZK014);; 2015年华东政法大学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研究院项目
【所属期刊栏目】现代管理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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