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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研究——从“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的行政案件入手

2009-06-25分类号:F293.33

【作者】陈广华  刘撰  
【部门】河海大学商法研究所  河海大学法学院  
【摘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关系到业主对物业的管理权以及维修基金的使用权等权利,《物权法》则明确了"建筑区划"内建筑物附属设施、共有设施设备等的所有权,司法实践中两种区域的划分主体和标准混乱易产生纠纷。通过对"物业管理区域"的行政案件分析,可知:"物业管理区域"确定应以"建筑区划"的划分为基础,后者的划分应以开发商所获得的整体进行的、具有统一布局和安排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范围为标准。
【关键词】物业管理区域  建筑区划  管理权  所有权
【基金】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04SFB2013);; 河海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基金(2007420711)
【所属期刊栏目】华东经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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