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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国有企业改革中的“法定经营权说”——基于中国与俄罗斯的比较

2010-05-20分类号:F276.1

【作者】张力  
【部门】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摘要】由我国《物权法》正式规定的企业法定经营权不应针对一切企业法人类型适用,它甚至不能如法定经营权说的倡导者期望的那样针对包括了在竞争与非竞争领域从业的全部国有企业适用。结合其他转型国家的经验与教训,根据我国自身改革实际情况,文章认为,法定经营权作为依法调整企业所有权人与经营权人之间利益关系的法律工具,应主要立足协调企业自由与政府管制,偏向控制企业市场化改革深度与广度,以保留国家对国有企业改革进程及改革后形态的长效调整。由此,国有企业改革中的法定经营权应主要面向有非市场化要求的特殊国家企业。
【关键词】国有企业改革  法定经营权  中俄比较
【基金】国家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禁止流通物法律制度研究——以公私法接轨论理路》(项目编号:09YJC82009);; 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国有资产的利用与保障制度研究》(项目编号:05SFB3014)成果
【所属期刊栏目】改革与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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