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分置改革、上市公司终极控制股东与投资者利益保护
2009-12-02分类号:F275;F832.51
【部门】西南交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西南财经大学博士后流动站
【摘要】世界各国公司治理状况的不同,本质上可以归因于各国法律对投资者保护的差异。终极控制股东通过持有上市公司的终极控制权可以获取控制权的私有收益,而这是不利于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我国的股权分置状态放大了控制权的私有收益,在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在现有法律体系下,终极控制股东对投资者利益的影响依然存在。
【关键词】终极控制权 股权分置改革 公司治理 投资者保护
【基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70602035);; 国家社科基金(07XJY004);; 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06JC630022);; 中国博士后基金(20070411162);; 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十一五”规划项目(SC07C010);; 西南交通大学“竢实之星”项目
【所属期刊栏目】技术经济与管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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