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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的税务筹划

2007-10-15分类号:F275

【作者】缪映  
【部门】厦门理工学院  
【摘要】一、新企业所得税法的主要变化(一)首次引入"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概念国际上大多数国家对个人以外的组织或实体课税,是以法人作为标准认定纳税人的。实行法人税制是企业所得税制发展的方向,也是企业所得税改革的内在要求,有利于更加规范、科学、合理地确定企业的纳税义务。按照国际的通行做法,新企业所得税法在界定纳税人身份时采用了规范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概念,以法人主体为纳税标准。居民企业要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就其境内外全部所得纳税,而非居民企业则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一般只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纳税。
【关键词】所得税法  非居民企业  全面纳税义务  企业类型  企业所得税制  纳税人身份  有限纳税义务  所得税改革  应纳税所得额  股息收入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财会通讯(理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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