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糊数学在商誉会计处理中的运用
2008-02-20分类号:F275
【部门】景德镇陶瓷学院
【摘要】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第13条指出:"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当确认为商誉。"《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11条规定:"企业自创商誉以及内部产生的品牌、报刊名等,不应确认为无形资产。"对自创商誉与合并过程中形成的商誉采取两种截然不同的处理方法,主要是因为外购商誉同其他可确认资产一样,
【关键词】商誉会计 自创商誉 购买方 可辨认净资产 外购商誉 报刊名 价值份额 企业合并 合并成本 合并过程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财会通讯(理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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