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建制度下股权人与债权人选择的经济分析
2002-11-30分类号:F270
【部门】上海海运学院
【摘要】一、破产及再建制度的概念 世界各国对破产界限的界定一般有两种标准:停止支付及资不抵债。我国破产法规定的破产界限的实质标准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这实际上是采用了停止支付的概念。而对于已经达到破产界限的企业来说它面临着两种可能的前景,即清算或再建。要么通过债权人与股权人之间的协商对其实施和解重整程序以再建企业,要么直接对企业实施破产清算。 再建制度一般包括和解及重整两种程序。所谓和解是指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为避免破产清算而与债权人团体达成以让步方法了结债务的协议,这一般包括债务展期、债务的分期偿还和债务免除等。
【关键词】经济分析 到期债务 破产界限 企业债权 破产清算 破产法 清算价值 债务免除 现金流量 执行价格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现代管理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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