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性内控信息披露的信号差异分析——基于报告主体及载体的视角
2013-06-10分类号:F233;F832.51;F224
【部门】厦门大学管理学院会计系 中国证监会稽查总队
【摘要】以往的研究认为,上市公司自愿性内控信息披露具有很强的信号价值,即披露的公司质量相对更好。文章首次基于披露载体以及披露主体之间的制度差异,进一步分析了不同信号存在的价值区别。研究结论表明,非国有企业的内控自评报告流于形式,起到信号作用的是仅仅是鉴证报告;而国有企业的自评报告具有信号价值,鉴证报告则进一步强化了这种区分效用。
【关键词】自愿 内部控制 披露 差异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现代管理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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