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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会计信息的责任体系研究

2008-07-15分类号:F233

【作者】朱文武  倪志伟  宋慧  朱纪忠  
【部门】合肥工业大学管理学院  
【摘要】本文认为,会计信息能引导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为保证会计信息具有相关、可靠等质量特征,可以从责任的角度进行研究。根据会计信息的产生过程,会计信息的责任主体包括上市公司、企业管理当局、会计人员、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等。责任主体对会计信息的责任包括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其中法律责任又包括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三种形式。道德责任主要包括会计人员和注册会计师未遵循与其职业活动相适应的道德原则和行为规范所应承担的后果。
【关键词】会计信息  责任主体  法律责任  道德责任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财会通讯(学术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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