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并业务所得税会计处理探讨
2007-10-10分类号:F233
【部门】青岛农业大学 青岛农业大学
【摘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9号)对企业分立、合并业务中当事各方涉及的所得税处理问题予以明确规定:企业合并,通常情况下被合并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被合并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不得结转到合并企业弥补。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的有关资产,计税时可以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成本。被合并企业的股东取得合并企业的股权视为清算分配。合并企业和被合并企业为实现合并而向股东回购本公司股份,回购价格与发行价格之间的差额,应
【关键词】被合并企业 企业合并 所得税处理 账面价值 应交所得税 企业股权 评估确认 所得税会计处理 转让所得 所得税费用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财会通讯(综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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