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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经济法》考试要点解析

2007-04-10分类号:F233

【作者】游文丽  
【部门】北京化工大学  
【摘要】一、公司法律制度1、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1)注册资本的规定。一是出资期限。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人民币3万元),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二是出资形式。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关键词】公司合并  货币出资  出资形式  普通合伙企业  投资公司  出票人  见票即付  要约人  破产费用  追索权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财会通讯(综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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