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金融机构应对金融危机的法律制度设计——基于欧美与非洲的经验
2011-01-20分类号:DD912.28;F831;D95;D971.2;D94
【部门】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
【摘要】通过对欧美与非洲相关数据的比较分析发现,合作金融机构比商业银行应对金融危机的能力更强,但是非洲合作金融机构抵御金融危机的优势却不如欧美那么明显。原因在于合作金融机构经营目标的非营利性、资金筹集的特殊性和管理控制的民主性,以及欧美的合作金融机构比非洲的运作更规范、制度更健全。中国、非洲等国家只有坚持按照合作制原则,改革并规范基层合作金融机构、健全不同层级的合作金融联合机构和有效的风险分担机制,完善合作金融立法,才能充分发挥合作金融机构的价值和功能,彰显其相对于商业银行的比较优势。
【关键词】合作金融机构 金融危机 立法建议 合作金融法
【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10CFX071);;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06JZD0019);; 安徽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AHSK09-10D17);; 安徽财经大学青年科研项目(ACKYQ1016)
【所属期刊栏目】华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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