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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机构所持证券若干权利法律适用公约》介评

2014-01-10分类号:D997

【作者】鲁世平  李卉  
【部门】长安大学法学系  西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大连大学法学院  
【摘要】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中介机构所持证券若干权利法律适用公约》开创了针对无体物冲突法进行国际立法的先河,其规定的证券物权冲突适用"相关中介机构所在地法",是传统"物之所在地法"的更新;其调整对象是证券交易中的物权,包括证券完全转让时的所有权和以证券作为担保物时的担保物权。该公约顺应并有力促进证券的跨国交易,推动间接持有体制下证券物权冲突法立法的统一化进程,并对各国立法具有导向作用;但公约也产生了一些消极的影响。
【关键词】证券  间接持有体制  相关中介机构所在地法  积极影响  消极影响
【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09XJC820021);; 长安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08Q26)
【所属期刊栏目】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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