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间接税法律制度协调研究
2010-11-20分类号:D996.3;D922.22
【部门】广西大学法学院
【摘要】虽然《中国与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已经对最有可能阻碍域内货物跨境交易的关税制度进行了协调,但还远远不够,因为各国国内间接税的税制差异同样也会对相互之间的贸易往来构成障碍。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要实现货物、人员、服务和资本等要素真正的全流通,还必须关注包括间接税在内的其他税收法律制度的协调。欧盟间接税法律制度协调实践为其他区域合作体提供了值得借鉴的经验,中国—东盟应结合本区域发展的特点,汲取欧盟有益的做法,逐步推进自贸区间接税税制协调工作。
【关键词】中国—东盟自贸区 间接税 协调机制
【基金】广西大学“十一五”“211工程”建设项目(中国—东盟法律制度研究)立项课题的子课题“国际税收协调法律机制的分析与借鉴——以中国—东盟区域经济合作体为视角”的阶段性成果
【所属期刊栏目】改革与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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