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协定的解释与作准文字(上)
2013-10-09分类号:D996.3
【部门】维也纳经济与商业大学奥地利税法与国际税法研究所 维也纳经济与商业大学国际财政协会(IFA)奥地利分会 厦门大学国际税法与比较税制研究中心 厦门海事法院
【摘要】大多数国家在根据国际法谈判和缔结税收协定时都会选定一种或多种作准文字,并列入关于作准文字的专门条款。当不同文字的文本在解释上发生冲突或分歧时如何解决,本文作者维也纳经济与商业大学教授迈克尔·朗先生主张,如果税收协定条文仅仅是译自经合组织范本,且没有证据表明缔约国双方有改变条文含义的意图,那么在解释这些税收协定时最应当重视的是经合组织范本的原始英文文本和法文文本,其他作准文字相较而言仅处于次要地位。
【关键词】税收协定 国际法主体 次要地位 商业大学 联合国范本 荷兰文 税务人员 国际常设法院 等效力 约文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国际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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