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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诉检察官监督制约机制的建立

2004-07-20分类号:D926.3

【作者】李迅华
【部门】广西检察官培训中心 广西 南宁 530022
【摘要】全国检察机关起诉部门实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是检察史上的一项重大改革。通过实践表明,实行这一制度不但提高了办案效率,保证了办案质量,而且还提高了公诉人的证据意识、质量意识和责任感。但根据权力制衡原则,任何权力没有约束必然导致腐败,因此对获得了办理案件决定权和建议权的主诉检察官,在行使权力过程中,也应同样设置对这些权力正确行使相关的监督制约制度,以防止主诉检察官受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而导致权力的超越和滥用,否则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健康发展势必受到极大的影响。因此,建立一套科学、完善的主诉检察官的监督制约
【关键词】主诉检察官  监督  制约  办案责任制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改革与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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