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的几个问题
2003-04-25分类号:D925.1
【部门】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人文学院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人文学院 陕西杨凌712100 陕西杨凌712100
【摘要】举证责任的倒置 ,是对举证责任分担一般原则的例外规定和必要补充。在民事诉讼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是与民事实体法规定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相适应的 ,也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立法思想的必要体现。举证责任倒置 ,主要要考虑举证的难易和是否有利于实现实体法的立法宗旨。举证责任倒置仅适用于几种特殊的侵权纠纷案 ,应在医疗纠纷案、共同危险致人损害的侵权纠纷案和妨害对方举证的行为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关键词】民事诉讼 举证责任 倒置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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