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罪的主体及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认定标准
2008-11-15分类号:D924.3
【部门】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检察院
【摘要】在现代社会,医务活动与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密切关联,医疗纠纷大量存在,医疗事故刑事案件也时有发生,医疗事故罪是1997年新增的罪名,司法工作者对这一罪名如何掌握经验不足,对医疗事故罪的认定与处罚也存在着一定程度的混乱现象;理论学界对医疗事故罪的研究也很少,致使理论研究还存在不少空白与模糊之处。对医疗事故罪的主体及如何判断"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问题作了一些探讨,以期能对本罪的认定有所裨益。
【关键词】医疗事故 主体 损害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重庆工商大学学报(西部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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