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割通信电缆犯罪的司法适用分析
2008-11-15分类号:D924.3
【部门】重庆市永川区检察院
【摘要】盗割通信电缆的犯罪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可能单独构成盗窃罪或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还存在此罪与彼罪的竞合,在刑法适用中存在多种定性。但由于最高法司法解释中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定罪起点过高,导致对犯罪打击不力。对此,本文提出了相应的司法解决途径。
【关键词】盗割通信电缆 盗窃罪 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 司法解释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重庆工商大学学报(西部论坛)
文献传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