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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假释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2007-01-10分类号:D924.1

【作者】任小兴  牟文义  
【部门】天水师范学院  天水师范学院 甘肃天水741001  甘肃天水741001
【摘要】通过对假释性质的界定,各国假释制度的比较,指出我国假释制度在假释的条件上规定过于严格;在假释的程序上受刑人没有主动性;在假释考验期的管束上不周密;在假释的撤消上缺乏具体的操作程序。提出了在假释的对象上应适当的放宽;在执行的刑期上,应区分成年犯和未成年犯;在假释的条件中对“不致再危害社会”作出明确的解释;在假释的程序上成立专门的委员会;在假释考验期的管束上,建立假释监管工作机构;在假释的撤消上应采取法定撤消和可撤消两种形式。
【关键词】假释制度  刑罚  监狱  法院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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