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死刑犯的生育权问题
2009-07-10分类号:D924.1
【部门】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人文学院 胜利油田党校
【摘要】死刑犯是否享有生育权,从2001年罗锋案之后就成为关注的焦点,引起了法学理论界的广泛讨论。生育权是一种自然权利,是人格权的一种。根据法无明文禁止的原则,死刑犯应该享有生育权。男死刑犯的生育权可以通过人工受精技术得以实现,但由于主体的特殊性,其在实现生育权的时候应遵循一定的原则。女死刑犯的生育权由于法律禁止对怀孕的妇女适用死刑及一切形式的代孕,因而女死刑犯的生育权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无法实现。要充分体现对死刑犯生育权的保障,应该对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予以完善。
【关键词】人权 死刑犯 生育权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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