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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有林场改革的法律模式选择

2011-09-10分类号:D923;D922.63;F326.2

【作者】黄军辉  
【部门】北京林业大学人文学院  
【摘要】法人组织的不同经营目的使得其采用不同的组织形式。国有林场法律模式的选择首先要区分生态公益型和商品经营型两种不同性质的林场。生态公益型国有林场采取事业单位法律模式可以保障其实现提供生态公共物品的职能;商品经营型国有林场采用公司法律模式能够相对清晰地界定国家与林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减弱所有者缺位问题。国有林场改革中对法律制度的局限性也应有清醒的认识。
【关键词】国有林场  法律模式  改革
【基金】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十一五”规划项目“绿色北京建设研究”(09ZDA04);;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我国森林法修改相关法律问题研究”(BLRW2010-10)
【所属期刊栏目】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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