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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案件举证难的分析及对策——兼论“私人侦探”的可行性

2007-06-20分类号:D923.9

【作者】李艳梅  
【部门】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 广西桂林541004
【摘要】2001年《婚姻法》体现了对婚姻家庭关系中受到侵害的弱者的保护和对过错方的惩罚,但举证难的突出问题严重制约了相关制度的有效实现。婚姻案件举证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婚姻案件的隐秘性、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立法和司法的不足、社会的漠视等。针对婚姻案件的隐秘性和举证难,应允许受害者或无过错方委托“私人侦探”以秘密手段取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采用“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特定情形下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增强社会的参与意识和责任。
【关键词】婚姻案件  证据  举证责任  私人侦探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改革与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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