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旅游服务提供者在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法律地位及责任
2013-07-06分类号:D923.6;D922.29
【部门】湘潭大学法学院
【摘要】针对旅游服务提供者的法律地位及责任问题,《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和《旅游法》都设置了若干规则,但其中某些规则值得商榷。在包价旅游合同中,旅游服务提供者并非旅游合同当事人,而是向债权人(旅游者)履行义务的第三人,也是《合同法》第121条中的"第三人"。旅游服务提供者是否属于旅游经营者的履行辅助人,在我国《合同法》对旅游合同中的违约责任不以过错为要件的背景下并不重要。旅游经营者无干涉、控制可能的公共交通运营者仍应属于旅游服务提供者。根据《合同法》第64条,旅游者对旅游服务提供者应享有履行
【关键词】旅游服务提供者 包价旅游 旅游合同 旅游辅助服务者 履行辅助人
【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2BFX083);; 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11YBB337)的共同资助~~
【所属期刊栏目】旅游学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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