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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合同性质决定之局限性探讨——以日本的学说及裁判实践为例

2009-11-06分类号:D923.6;D922.29

【作者】周江洪  
【部门】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摘要】关于旅游合同性质,国内多有争论。其中,新近出台的《旅行社条例》与旅游合同性质争论之间的相关性亦值得探讨。日本民法学说及裁判实践中也存在着激烈的争论。日本通说认为包价旅游合同的性质为委托或准委托,但已有越来越多的学说和裁判实践放弃了旅游合同的性质争论,转而采取了更为务实的做法。合同性质认定的作用在包价旅游合同领域的作用逐渐降低。通过解释具体的合同条款或标准合同条款来推导出具体的行为义务,成为旅游合同领域的重要手法。我国《合同法》适用中的合同性质决定亦可以借鉴该手法。
【关键词】旅游合同  合同性质决定  典型合同  旅行社条例
【基金】国家“211工程”三期重点学科建设项目“转型期法治理论、制度和实证研究”阶段性成果之一;; 2008年度浙江省“钱江人才计划”重点项目(QJC0801003)阶段性成果之一
【所属期刊栏目】旅游学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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