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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浪费与损害赔偿——以旅游合同为例

2011-07-06分类号:D923.6

【作者】胡玉浪  
【部门】福建农林大学  
【摘要】旅游以时间为要素,没有时间就没有旅游。对于可归责于旅游经营者之事由而造成的时间浪费,旅游者有权要求损害赔偿。时间浪费损害赔偿属于非财产损害赔偿的一种独立形式。时间浪费损害赔偿责任的成立,需要具备旅游挫败或者遭受严重的损害、旅游者已经浪费了时间、旅游者因旅游时间的徒过而受到损害等构成要件。旅游活动时间浪费请求权是一种债权请求权,这一请求权可以与违约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一并适用。
【关键词】旅游合同  时间浪费  损害赔偿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旅游学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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