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后履行抗辩权之适用
2003-06-20分类号:D923.6
【部门】广西商业高等专科学校
【摘要】一、合同法第67条是对后履行抗辩权的规定我国合同法第6 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对此规定的命名,理论界存在不同的看法,有学者认为,第67条的规定为先履行抗辩权,也有学者将第67条的规定称之为后履行抗辩权,甚至还有学者将第67条规定的第一句称为先履行抗辩权,第二句称为后履行抗辩权。笔者认为,合同法第67条的规定称为后履行抗辩权较为妥当,因为,抗辩权作为一种对抗请求权的权
【关键词】抗辩权 履行债务 我国合同法 双务合同 违约责任 买卖合同 迟延履行 主体相 交易习惯 预期违约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改革与战略
文献传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