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合同的经济分析与法律适用范围
2015-09-10分类号:D923.6
【部门】华东政法大学
【摘要】保险产品几乎无一例外地采格式合条款形式,由保险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投保人仅就核心给付描述条款享有填空权,对于合同中权利义务及风险安排,无磋商余地。格式合同内容控制制度与一般合同条款因内容违法、悖俗违法这类效力审查制度,存在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格式条款部分无效后,应通过补充解释与任意法规范替代进行效力填补。从解释论出发,结合经济分析,厘清格式合同审查与传统合同条款审查制度的层级,分析其审查范围和标准的特殊性,梳理清晰的格式合同内容控制适用体系。
【关键词】格式合同 免责条款 经济分析 效力审查
【基金】2014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项目号:14CFX040);; 中国法学会青年自选项目(项目号:CLS(2014)D054);; 2013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号:13YJC820032);; 2013年上海市浦江人才(项目号:13PJC043);; 上海市教委创新项目一般项目(项目编号:14YS078);; 上海高校青年教师培养资助计划阶段性成果(项目号:ZZHZ13011)
【所属期刊栏目】现代管理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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