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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不动产登记责任追究机制问题及其完善——不动产登记职员的考任与登记责任追究制度研究

2005-12-25分类号:D923.2;

【作者】余振国  吴次芳
【部门】浙江大学东南土地管理学院  浙江大学东南土地管理学院 杭州310029  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  北京101149   杭州310029
【摘要】我国不动产登记责任机制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登记职员队伍素质建设还很落后,没有建立明确的登记责任追究和赔偿制度,因而造成登记质量不高、登记的公信力很低。为此,在我国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实行严格的职业资质准入及职级升降考核制度,登记责任追究及其赔偿制度。登记职业资质准入和职级升降考核制度的实现路径是建立低成本的不动产登记从业资格考试培训制度和四个级别的登记师升降考核评定制度;责任追究内容是追究登记错失者及其领导者的行政、法律和登记损害赔偿责任,其实行路径是建立赔偿基金、投保登记责任险和行使追偿权。
【关键词】登记责任追究机制  公信力  职业资质准入制度  考核任用制  赔偿机制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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