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银行保证金专户的质押效力
2013-09-01分类号:D923.2
【部门】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摘要】《担保法》司法解释第85条通常被银行认为是要求作为保证人的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保证金专户并实现质押优先权的直接法律依据。尽管银行保证金专户是融资性担保公司与银行两者之间的一种合理的金融设计,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保证金专户能否成立质押有很大的分歧,《担保法》司法解释第85条也存在着不完善之处。因此,需要对《担保法》司法解释第85条进行修改,细化保证金专户特定化的法定要件,并参照应收账款质押登记设立保证金专户的公示方法,只有这样,才能规范银行设立与管理保证金专户的行为,从而使银行保证金专户具备质押效力。
【关键词】融资性担保公司 金融设计 保证金专户特定化 保证金专户公示
【基金】中国政法大学“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创新训练项目“银行保证金专户质押法律问题研究”(201310053009)
【所属期刊栏目】华东经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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