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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财产登记错误致他人损害的法律责任——评《物权法》第二十一条

2008-05-10分类号:D923.2

【作者】徐春成  
【部门】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人文学院 陕西杨凌712100
【摘要】《物权法》第二十一条的立法宗旨在于规范因登记错误致使他人损害问题,其功能在于保障登记的公信力。但是通过对该条的分析,我们发现现在的条文设计并不能完好实现该条的立法宗旨及功能,在该条中不应规定登记机关向"造成登记错误的责任人"的追偿权,不应当将登记错误导致的损害混同于一般侵权行为发生的损害。因虚假登记致人损害者应当承担返还原物、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登记机关应承担过错责任,同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关键词】财产  登记错误  公信力  责任  过错  物权法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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