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
2002-04-30分类号:D923.2
【部门】安徽省宣城市人民政府 安徽宣城242000
【摘要】关于不动产登记效力的问题 ,目前在我国出现的问题表现为其效力不统一。按照世界其他国家的做法 ,不动产民事立法应规定登记的效力 ,原则上应坚持登记要件主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1984年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5 6条规定 :“买卖双方自愿 ,并立有契约 ,买方已交付了房款 ,又没有其他违约行为 ,只是买卖手续不完善的 ,应认为买卖关系有效 ,但应办房屋买卖手续。”这一规定补充是合理的。制定中的物权法应采纳这一规定。
【关键词】物权 登记 制度 效力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华东经济管理
文献传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