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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也应适用善意取得

2007-06-02分类号:D923

【作者】毛建标  
【部门】浙江大学法学院 浙江杭州310028
【摘要】案情简介:黄某与孙某某原系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2000年11月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房屋产权证登记所有人为孙某某,未登记共有人。后双方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但在协议中并未明确该房所有权的归属。后因此发生纠纷而诉讼至法院,经法院判决确认,该房由黄某与孙某某双方共有,由孙某某居住使用,但此后双方仍未对该房的权属登记进行变更。
【关键词】善意取得  不动产登记  协议离婚  婚姻关系  共有人  房屋产权证  存续期间  受让人  所有权人  权属登记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技术经济与管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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