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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效果导向及其实现

2017-03-08分类号:D922.68

【作者】肖峰  
【部门】湘潭大学法学院  
【摘要】从规范的内容、规制形式等方面分析,土壤污染防治专门立法应当坚持效果导向,要与调整土壤污染源的大气、水、固体废物、化学品等上游制度,以及食品、人居安全等下游制度实现效力对接与协同,并超越当前效果乏力的实施模式。未来立法的效果导向实现需要围绕"土壤质量保持"这个核心,坚持在红线思维指导下确立国家、经营者和公众的权利(力)义务,区分底土与表层土壤的权利属性,创新我国土地权利结构。
【关键词】土壤污染  污染防治  土壤质量  土地权利
【基金】2015年度湖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优秀青年项目(15B239)
【所属期刊栏目】华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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