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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土高原发展生态林业法律制度研究

2011-07-10分类号:D922.63;F326.2

【作者】刘志仁  朱艳丽  
【部门】长安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  
【摘要】由于特殊的地貌景观与人为因素的双重结合,导致土地荒漠化和水土流失成为黄土高原地区最严重的两大问题,直接影响该地区生态林业建设。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生态压力,但是没有法律制度作保障,不能从根本上推动和巩固黄土高原生态林业建设。目前,黄土高原生态林业建设的法律法规不完善,配套制度不健全,行政执法存在缺陷,法律监督不得力。综合各方面的因素,治理黄土高原生态环境问题应进行生态林业法制建设,要着重健全生态林业主要法律及配套法规,建立黄土高原生态林业特区管理制度,创新生态林业建设目标责任制度以及完善该地
【关键词】黄土高原  生态林业  法制化
【基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西北地区内陆河流域水资源可持续供给管理法律制度研究”(10XFX021)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所属期刊栏目】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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