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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地法权中农户的概念界定

2016-03-20分类号:D922.32

【作者】吴昭军  
【部门】西南政法大学  
【摘要】文章认为,应坚持农户的主体地位。农户是由享有实际承包土地资格与实际土地分配份额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构成的组织,其成员须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须具有发包方分配的土地。农户成员不等同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亦不等同于家庭成员;农户不等同于农村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系农户所有,成员按份共有,承包土地系家庭成员合伙经营。
【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权  主体  农户  按份共有  合伙经营
【基金】教育部重大攻关项目“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的理论探索与制度设计”(项目编号:13JZD007);; 司法部课题“我国土地银行法律制度构建研究”(项目编号:12SFB2040)阶段性成果;; 重庆市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利结构研究”(项目编号:CYS14096);; 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资助
【所属期刊栏目】改革与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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