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地“三权分置”改革的私法逻辑
2015-09-10分类号:D922.3;D923.2
【部门】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摘要】"三权分置"土地改革的理论动因来自于经济学界,而非法学界。对"三权"法律关系的厘清不能僭越现有大陆法系私法的概念和逻辑体系。应当将对绝对所有权概念的坚持作为基础,拒绝借用普通法系的地产权和保有概念。"双重物的用益"和"物的用益—权利的用益"体系框架存在法律逻辑上的矛盾,不宜采纳。"物的用益—用益权的行使"和"成员权—物的用益"框架各具利弊。"经营权流转"的法律本质是通过债权实现物权和资本的结合。放宽物权性流转限制是当前改革的主要方向。户籍制度和社会保障体系改革是土地权利私法化改革的基础。
【关键词】三权分置 土地所有权 保有 用益物权 物的用益 权利的用益 用益权的行使 成员权 私权谱系
【基金】中国—瑞典政府互换奖学金资助项目(Swedish Institute Reference No.19118/2014)
【所属期刊栏目】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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