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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继承宅基地使用权的制度创新

2011-05-20分类号:D922.3

【作者】董彪  
【部门】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  
【摘要】不同利益主体对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能否继承宅基地使用权的问题认识不一,引发了诸多矛盾冲突。文章认为,既有的处理模式难于缓解或消除权利冲突,应当认识到在非"有效市场"的背景下,家长式的过度关爱降低了物的利用价值,使财产权虚化,也没有起到保护社会弱势群体利益的作用,明确规定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继承宅基地使用权符合公平、效率的价值理念。
【关键词】宅基地使用权  继承  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身份限制  弱势群体利益
【基金】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和谐社会建设中的利益冲突及其法律调整研究”(项目编号:05&ZD025);; 北京工商大学青年教师基金项目“城中村土地利用法律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0090708)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所属期刊栏目】改革与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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