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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

2001-04-30分类号:D922.294

【作者】丁师伟
【部门】江苏省总工会法律工作部!江苏南京210013
【摘要】本文就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范围阐述了作者的观点,认为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应当满足三个要求:一是只有经营者才能成为这一主体,非经营者(主要是政府机关和经营者的雇员)则不能;二是作为这一主体的经营者只限于同处于相关市场的经营者;三是作为这一主体的经营者不限于合法的经营者,非经合法成立的经营者或者虽经合法成立但非法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同样也可以构成这一主体。
【关键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  非经营者  相关市场  非法经营者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华东经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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