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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履行辅助人制度评析

2015-09-06分类号:D922.294

【作者】汪旭鹏  
【部门】武汉大学法学院  九江学院政法学院  
【摘要】《旅游法》首次在我国法律体系中规定履行辅助人概念,并引入大陆法系的债务人为履行辅助人负责的规则。但我国学界对此积极支持者并不多。文章认为,《旅游法》引入履行辅助人的概念及其法律适用规则,具有统一旅游给付第三人称谓、落实旅游服务给付请求权、初始构建我国履行辅助人制度等重要意义。同传统履行辅助人概念相比,《旅游法》规定的履行辅助人的概念内涵和外延都受到了不应有的限缩。《旅游法》第111条关于履行辅助人的概念及第71条关于旅游经营者为履行辅助人负责的法律适用规则,都有待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关键词】旅游经营者  旅游者  履行辅助人  履行辅助人责任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旅游学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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