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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法》中的公司主体地位——以公司法与侵权责任法的交叉关系为中心

2016-10-10分类号:D922.291.91

【作者】王道发  
【部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摘要】公司是现代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主体,是市场交易活动的重要参与者。我国企业组织立法注重保护公司的市场独立地位,保障公司在市场活动中能够独立依照自己的意志去开展经营活动。公司独立的市场主体地位是公司开展经营活动的基础,也是实现公司股东利益的前提条件。在立法上,《公司法》同时也对公司股东、公司债权人等其他主体的合法权益给予了平衡保护。公司不能依赖自身的独立地位去侵害债权人和股东的利益,公司股东也不能以公司的独立主体地位侵害公司债权人以及其他市场主体的利益。
【关键词】公司  公司法  公司主体地位  公司股东  债权人
【基金】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项目号:16XNH016)
【所属期刊栏目】现代管理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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