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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累计投票制的性质、价值及其实现——基于对《公司法》第106条的分析

2012-05-10分类号:D922.291.91

【作者】李勇军  朱月娟  
【部门】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  安徽财经大学中国合作社研究院  
【摘要】累积投票制作为一种投票机制,其在立法上的确立有助于提高中小股东选出代表其利益的董事或监事的可能性,从而有效制衡控股股东的滥权行为。但这仅仅是一种可能性的提高,并不意味着必然选出代表中小股东利益之董事和监事。而要实现该制度的价值和可能性的提高,有待于完善股东参与机制,引导股权适度分散,吸引股东积极参与选举管理者的投票,从而提高中小股东选出代表自己利益的管理者的可能性,实现中小股东对控股股东在公司治理层面的制衡。
【关键词】累积投票制  性质  价值  控股股东  中小股东
【基金】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创新基金项目“公司慈善捐赠法律问题研究”(11);;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中国证券市场对外开放监管法律制度研究”(11YJC820043)
【所属期刊栏目】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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