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应为无条件禁止性规范——对新《公司法》的质疑
2006-12-25分类号:D922.291.91
【部门】上海第二工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上海201209
【摘要】对新《公司法》将原《公司法》中,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的禁止性规范,修改为在一定条件下可行的程序性规范提出质疑。分析了它与现行《贷款通则》的矛盾与冲突,揭示了它在理论上的不适应性,以及在实践中的危害性。
【关键词】资金借贷 禁止性规范 修改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技术经济
文献传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