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欺诈案件中的损失认定——兼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2006-12-30分类号:D922.287;D923
【部门】山东理工大学法学院 山东理工大学法学院 山东淄博255049 山东淄博255049
【摘要】证券市场上的虚假陈述会影响公司的股票价格。虚假陈述被披露后,公司市值较欺诈行为发生期间有所降低,两者的差额即为损失。一旦公司进入破产程序且股票破灭时,使用公司市值差额法计算损失,在形式上不会发生问题,当公司股票仍保留一定的价值时,使用该方法计量损失则会发生很多的问题,这是因为市场并非是理论上的有效市场,而且欺诈性信息之外的因素也在影响着股票的价格。《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简称《规定》)第七部分对损失认定的规定过于简单。本文认为,在司法实践中不应忽视其他因素对股票价格影响
【关键词】公司市值差额法 虚假陈述 损失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财会通讯(学术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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