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债权代位权对保险法的补充作用
2003-08-30分类号:D922.284
【部门】福建行政学院 福建 福州 350002
【摘要】在我国,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是作为强制保险全面实施的,而受害人请求权的实现则需要靠被保险人这个环节来衔接,一旦被保险人不知所终(这种情况常常发生),已受到保险合同保障的受害人就会索偿无门,这不仅对受害人不公平,也违背了开设这个险种的初衷。在现有的保险法没有规定、保险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依据一般法对特殊法起补充作用的法律适用原则,可依照《合同法》债权代位制度,对受害人予以救济。
【关键词】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债权代位权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华东经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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