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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责任保险赔付制度之反思与重构

2017-06-06分类号:D922.284

【作者】印通  
【部门】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  
【摘要】现行法之所以强制旅行社投保旅责险,其主要目的在于为旅游事故受害人提供基本保障。然而,《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在诸多制度上沿袭了《保险法》关于自愿保险的规定,致使旅责险的制度功能难以彰显,立法目的难以实现。我国未来立法应当在厘清旅责险"第三者"范围的基础上,赋予受害第三者直接请求保险人赔付保险金的权利。无论是旅行社还是保险人,原则上不得撤销或解除合同,以最大限度维持合同之存续。旅责险的赔付范围限于受害人因人身伤亡而发生的财产损害,履行利益损害、财物损害以及精神损害等与基本保障无关,因此不应纳入赔付范围。保
【关键词】旅行社责任保险  赔付对象  构成要件  赔付范围  免责事由
【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并行给付的法律规制研究”(16YJC820042);; 西南财经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2017年度青年教师成长项目“旅行社责任保险制度构造研究”共同资助~~
【所属期刊栏目】旅游学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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