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投保人缺位情形下人身保险合同解除的有关问题
2010-12-20分类号:D922.284
【部门】广西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广西大学
【摘要】基于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性,在投保人缺位(死亡或者破产)的情形下,保险合同因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利益而继续有效,而此时保险合同的解除权如何行使在我国《保险法》中未作明确规定,这就难免滋生纠纷并影响权益救济。根据各方当事人利益平衡原则,有必要从理论层面上探讨在投保人缺位情形下人身保险合同解除权行使规则,并从投保人和保险人两个角度对如何完善人身保险合同解除具体制度进行设计,提出立法对策和措施。
【关键词】投保人缺位 人身保险合同 解除权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改革与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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