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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会计信息法律责任认定主体资格研究

2007-10-15分类号:D922.26

【作者】余丹  
【部门】中国计量学院法学院 浙江杭州310018
【摘要】对虚假会计信息认定相关责任人按比例承担法律责任是国际发展趋势。本文认为,必须明确虚假会计信息、相关责任人及其法律责任比例认定的主体。会计师事务所和法院由于自身的局限,不能作为虚假会计信息认定及法律责任边界界定的适格主体。司法会计鉴定中心由于具备会计与法律方面的专业知识,加之其社会地位的独立性、权威性,使其具有其他机构不可比拟的专业性、公正性。能够成为未来虚假会计信息法律责任认定的适格主体。
【关键词】虚假会计信息  法律责任  主体资格  司法会计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财会通讯(学术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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